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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——保险法争议条款的解释

2008年11月21日 18:02      阅读次数:1056
第三十一条【争议条款的解释】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
关联法条
[合同法]
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、合同的有关条款、合同的目的、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,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。
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。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,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。
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
第三十三条【财产保险合同标的】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。
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,除特别指明的外,简称合同。
特别提示
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分为:企业财产保险合同、家庭财产保险合同、运输工具保险合同、货物运输保险合同、农业保险合同。其中,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又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、团体保险合同、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。
★第三十四条【保险标的转让】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,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,依法变更合同。但是,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。
关联法条
[本法]
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,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。
变更保险合同的,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,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。
特别提示
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,考生应该充分注意,结合相关法条,归纳梳理如下:
1.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:保险合同成立后,履行完毕前,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。具体为:(1)主体变更,即投保人、被保险人的变更;(2)合同内容的变更。
2.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:一般只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,而保险人则不会发生变更。如本条规定,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,依法变更合同。
3.内容变更又分为协议变更和通知变更。(1)协议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,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。(2)通知变更一般发生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中,保险标的的转让通知保险人即可,无须征得其同意。
4.变更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:变更保险合同的,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,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。
★第三十五条【禁止解除的保险合同】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,保险责任开始后,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。
第三十六条【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】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、安全、生产操作、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,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。
根据合同的约定,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,及时向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。
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,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
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,经被保险人同意,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。
★第三十七条【保险费增加及合同解除】在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,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
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特别提示
1.危险程度增加时,被保险人有通知义务,保险人有两个权利:(1)要求增加保费;(2)解除合同。
2.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,保险人免责。但免责范围限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。
3.投保人、被保险人负保障安全责任。否则,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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